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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今天统计了一下本年度承办的案件,已经结案的十件案件中,四个判处实刑(其中三个案件是明显从轻判处,一个正常判罚),两个宣告缓刑,四个不起诉或撤案。开过庭未宣判的五件,二审两件,一审三件,这五件案子结果虽还没出来,但我感觉,我相信,或改判、或发回重审,或罪名不成立、或建议检察院的撤诉的案件还会出现,可能会出现一到两例。我有信心会是这样的结果,若有好结果后我会在群里告诉大家,当然,不是这结果我也安然处之,因为我尽力了。
应该说我们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的专业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,就全国律师群体来计,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估计连1%也不到。我们大成在刑事专业化方面做得好一些,但也有相当长的路要走,比如大成刑委会入会条件也仅仅是“专门或者经常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”。我们知道,“经常从事”与“主要从事”不同,两者有一定的距离,而“主要从事”与“专门从事”刑事业务也不同。当然,“专门从事”还不够,“专门”和“专业”是不同的概念,“专门”侧重于量,“多办案多挣”,有点像走量的批发,“专业”侧重于质,“少办案办精”,有点像个人定制的精品。我们不仅要分清“专门”和“专业”的区别,还要觉察“平台魅力”和“个体能力”的不同。比如我们自己,可能会因大成的品牌、规模和业内合作,而案源多多、财源滚滚,但个人业务能力真的很高了吗,若离开外在平台,又将如何呢?所以说,“专门从事”与“专业敬业”,“平台魅力”与“个人能力”,是两码事儿,不要混为一谈,乱花迷了自己的眼,这也是我经常提醒我自己要警觉的一点。
第二个认同是,我们辩护工作,不是跟公安机关较劲,更不是跟公诉人、法官较劲,不是一定要与谁谁争个高下,不能意气用事、不必哗众取宠、一吐为快。用韩博士的话说,法庭上,争吵要不得,竞赛性辩护也要不得,所谓竞赛性辩护就是说会说,谁说得过谁,我们追求的应是有效性,注意辩护的有效性,法庭上,嗓门大口齿利,没有意见,有效才有意义。获得辩护有效性的重要路径是什么呢,我觉得主要应是“理性”、“客观”和“专业”。刑事律师要紧紧着力于当事人的利益,穷尽合法手段,力争其利益最大化。 我甚至觉得,我们辩护工作也谈不上维护法律与正义,我们的工作就是维护个案当事人的利益,在追逐这一目的的同时,达到司法设计中各角色的参与和制衡,从而使法律更合适的施用,最终起到维护法律与公义的作用。
第三个认同。体制的面目未必是体制内个体的个人面目。一般情况下,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并不带有个人色彩,重判或轻判,他们无所谓。相对于辩护律师积极追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态度,司法人员更在意的是,把手头的工作快捷、稳妥的完成,别出漏子,不给自己挖坑、不为组织埋雷,案件对于他们而言,就是工作而已。不求有功,但求无过,应该是大多数体制内人士的态度。至于对被告人施以什么样的惩罚,只要在法律框架内,法律运用上有支撑、站的住脚,司法人员应不会计较的。因而,从这个角度看,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冲突并不大,或者说不应该那么大,因为律师与司法人员追求的都是同一法律框架内的结果。
在侦查区块的二分力,请注意,我说的是在“侦查区块”,不是“侦查阶段”,在我的工作观念里,我以公检法的实质工作来划分,而不以普通的三阶段来划分,比如,侦查机关的工作,涉及逮捕前刑拘侦查、逮捕后羁押侦查、退侦期间补查,如果按“三阶段”来分,那么移送审查起诉前的阶段皆为侦查阶段,而我总是把侦查阶段中的报批捕工作,抽出来视为检查区块的工作。所以我用“侦查区块”、“检察区块”、“审判区块”这样的名称来表述。
关于给在押当事人写律师信的做法,我们上海分所的马朗律师做得比较好。与在押当事人通信,是律师的辩护权利,也是辩护方法。我本人从2012年开始到现在一直坚持运用这一工作方法。前段时间,杭州G20期间,会见询问当事人得知其没收到我早已经寄出的律师信,回去后我就给该看守所所长寄了封信,作以沟通和反映,很快就得到回复,解释是因G20抽调警力工作忙之故,律师信也很快就转交给了在押当事人。也就是说,律师信的方式是可行的,法律与实践中都没有障碍。我在侦查阶段律师信中,把会见过程简单回顾,说些宽慰安抚的话,把涉罪名的法条、解释、当时法院的具体适用性规定、程序性规定等材料内容,作为附件一并寄出。
好记性不如烂笔头,在我们律师眼里很容易的法律,或许当事人搞不明白,或转身即忘,用纸质的材料寄给他,可附身携带,利于温习查阅,方便。打个比方,如果辩护律师像武林高手一样保护当事人不受司法机关围殴的话,不如教当事人一些招式,教会当事人与我们形成合力、一齐抵抗进攻。通过从介入案件到审判期间反复多次的对当事人的辅导,有时有些当事人就其个案的理解已有相当水准了,前段时间我有个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侃侃而谈,条理清晰,表现抢眼,我暗自颇为得意,也乐见其成。这个案子尚没宣判,但因当事人的成功自辩,应会获得乐观结果。
律师信的名称可自由拟定,内容亦可据需而文。可以是确为案件所需而发信,像刚才我所说第一次会见后的律师信,很重要。也可以是侧重告知程序作用的信,比如《庭前告知信》,虽然在庭前会见时已经讲过相应内容,我仍会把开庭的注意事项及程序以书面形式寄给当事人,让当事人庭前多看看,做到心里有数,在庭上表现的更好些。还可以是起礼节上收尾作用的信,为工作结束来个完美的句号,如《判后律师信》。比如前几天,我对一个当事人进行了宣判后会见,回来后就给他寄了封律师信,安慰安慰,祝福祝福,表达了我通过案件的机缘巧合认识了他,对其人格魅力印象深刻,等等。赠人玫瑰手留余香。一封信,对我们自由之身而言,举手之劳而已,却温暖了他人,宣传了大成刑事律师规范专业上档次,当然也宣传了自己,何乐不为呢?
这是检察区块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。我认为这也是像报捕阶段一样重要的黄金期。刚才说过,在逮捕之后,对案件的处理,在一定程度上,公安与检察机关就成了系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,成了利益共同体。但在不改变罪与非罪的前提下,也就是在不对抗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逮捕正当性的前提下,如何起诉,起诉与不起诉,起诉多少,起诉什么罪名,检察机关有极大的选择空间。这个时期,检察机关的比审判机关还具审判权,直接取舍案件的生死,甚至不受实质性监督。
吃透案件,要有清晰的辩护思路,这一点很重要,是前提,但思路清晰并不意味着书面观点的唯一。如我有一个诈骗案,在审查起诉阶段,在递交的不起诉意见书中,我提出了三个不同辩护观点,公诉人问我怎么有不同观点,到底辩点是哪个,我说案子在审查起诉,应该说公诉观点还没最终形成,所以我们的辩护观点也没法确定,我说我这里提交的几个观点,是我对这个案子的理解,提供给你们审查起诉时做参考,看哪一个更符合你们的判断。当然,这三种观点都是指向不起诉的。后来,这个案子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了。
总之,在当前的司法环境条件下,就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言,案件的诉讼程序越靠后,解决的难度越大,而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,是极为出辩护成果的时候。记住,在公诉书形成之前,或者再往前推,在公诉人尚未形成案件观点前,公诉人与律师基本不存在对抗,此时完全可以进行业务上坦诚的交流,估计没有哪个公诉人不欢迎律师及早的提出法律意见。你想,只要律师说得有道理,公诉人在起诉时采纳律师意见就是,查了漏补了缺少了对抗,案子办的既稳妥又漂亮,皆大欢喜。真正的对抗在公诉书出来后,才形成。
关于当庭的辩护,我平时的做法是,注重每一个审庭过程,万不可以为重头戏仅仅在辩论阶段。你认为法庭辩护最重要,法官可不一定这么认为。如果你留意,是不是会发现,很多时候,审判长宣布“法庭调查结束,下面开始法庭辩论”后,常常习惯于身体向后一仰,靠在靠背椅上,一脸的轻松。你认为大戏开始的时候,审判者内心里真正的工作已经结束了,听或不听,“控辩双方观点已记录在案,庭后合议”就是了。所以,我们刑事律师一定要重视辩论前环节,因为辩论前阶段特别是法庭调查环节,法官最重视。陈锐先生又说,“法庭上,公诉人与辩护人各有五轮对应的表达机会,包括对起诉书的观点、对当事人的问询、对证据的质证、辩护意见的阐述及辨论观点的展开,每一轮都不应该浪费。”说得很有道理,当时的与会者普遍认为受到启发,具体内容,同事们可留意刑事部整理的文字稿,的确值得学习。
关于辩护意见的发表,同事们近几日应多已拜读过许昔龙大律师谈“辩护意见的发表”的文章。其在文章中谈到,辩护意见的表达要脱稿而不离稿,禁忌低头念稿,法庭辩论不必过多的客套,宜直接表明观点,摆明立场,不以取悦旁听人为目标,遵守规则、照顾全局等等。说的很好,我极为认同。我平时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都是脱稿的,反倒是一旦看稿反而说得不流畅了,不会说了,这样也不好。由于之前已倾注大量精力,所以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时,我对案件已经相当熟悉,何况庭也提交有法律意见,故而在法庭上能够很好把控全局,据庭审实际调整应对方式,辩论时,更是紧贴庭审,辩护意见的主线下临场陈词。当庭辩词的技巧和渲染可以有,但不重要,发表辩词的要点在于让法官听得明白,听得进去。
当庭辩护,还涉及到很重要的一个环节,就是当庭的发问。关于当庭发问的技术,大成太原刑事部主任马俊,有一专题讲座,题目是《庭审发问阶段的技术探讨》,讲得很好,其中设置分组发问题目的做法,我就很受教。本周四的庭上我便学以致用,比如我对当事人说“下面我问人第一组问题,这组问题是关于你所在公司设立、股东变更及不同时期的责任人方面的”,这么一问大家都听的明白,当事人也知道我要的答案,公诉人也不好说律师诱导和预设答案,实际效果还不错,所以也借这个机会,谢谢马俊律师这位青年才俊,大家也可向他索要文字稿学习。
开过庭,当然不是工作的结束。我的正式辩护词多是在庭后提交法庭的,是结合庭前提交的辩护提纲或意见、开庭的新情况、开过庭后的新思考,出具份完善的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。这份意见提交后,仍可据需要随时提交新的书面辩护意见。虽然合议庭经常说,新的辩护意见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和辩论,不会表述在判决书中,但我们不必在意,不要因此就不提交,合议庭不表述在判决书中不等于不注意到你的意见,不等于该意见对其不产生影响。何况,我们当庭的辩护意见,又有多少写进了判决文书了呢。
@HASHKFK